《关于成都市2010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从4月1日起,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开始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而社保费用征收工作将从今日开始。市劳动保障局昨日下发了《关于成都市2010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凡是愿意享受大病报销待遇的市民,可以从现在起缴纳费用了。

      “由于‘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昨日才正式公布,我们的社保费用征收也推迟到现在。”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缴费标准将以成都市统计局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为基准,分别按照80%和100%为基数进行缴纳。

      根据安排,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和参加了我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儿童以及婴幼儿,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163元,有效期从4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了我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90元,有效期从4月1日至8月31日。

      2010年5月31日之后出生,且参加了201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163元。

      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204元。

      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连续不间断缴费至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在原保险有效期满3个月内按规定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在缴纳2010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时,还应补缴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中断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应缴费用。

      “由于文件从4月1日起执行,因此今年的待遇享受时间比较特殊,从明年起,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将从9月份到第二年9月份,其余人员将从1月1日到12月31日。”据该负责人介绍,明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征收工作将在今年下半年开始。此外,由于城镇职工的缴费由单位代缴代扣,因此不需要额外自行缴纳。

原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special/template/detail.jsp?id=316636&ClassID=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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